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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储存销售柴油,“黑油站”两人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字号:      时间:2022-04-13      

         【通讯员 田第潘】张甲(化名)、张乙(化名)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租赁场地储存销售柴油。经武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这起危险作业罪案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张甲在武昌区堤后街租赁场地,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情况下,自行购买油罐、加油机等设备存储柴油,并擅自对外销售。张乙受张甲雇佣,将自己所有的小型面包车进行非法改装,负责对外运输、销售和看守场地。

          经群众举报,武昌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9月10日在上述地点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查获用于储存柴油的油罐3个、柴油38878升、油泵2个、油表2个、加油机1台。该场地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柴油加油点,该非法加油点和车辆内的存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极其严重,风险极大。

          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及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是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关键,检察官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危险后果发生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开展了量化安全风险评估。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且经定量风险计算,形成了安全评估风险报告,进一步完善了该案的证据链。

          在张甲被抓获归案后,对于受其雇佣的张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检察官通过梳理案件细节发现,张乙与张甲系亲戚关系,两人对于非法从事存储、销售柴油的危险作业活动存在明确分工,张乙将自己所有的车辆进行非法改装用以运输,并承担了对外印发名片、联系买方等工作。因此,张甲、张乙两人均存在非法存储、运输、销售柴油等行为,均涉嫌危险作业罪。检察官在对张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张乙的查找力度,并向其制发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意见书》。

          2021年12月20日,武昌区公安分局以张甲、张乙两人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及时依法告知张甲、张乙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向两人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最终,两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构成危险作业罪。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汽油、柴油都是危险物品,要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才能经营,且需持有相关合法手续才能运输,无证买卖和运输油品均是违法行为。此类“黑油站”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黑油站”油品的来源渠道和质量也很难保证,加油时也无法保证计量准确,如遭受损失,维权困难。建议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黑油站”,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油品。